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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使用长江(河道)岸线、滩涂、水域建设码头的公示

(发稿时间:2004-1-7  阅读次数:3177)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及国家计委、水利部联合颁布实施的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使用长江岸线、滩涂、水域建设码头之前,申请单位应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,并需提供下列材料:
    1、工程立项批准文件。
    2、工程河段河势分析报告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(包括设置取水口及排水口的防洪影响评介及专家审查意见。
    3、需从长江取水的,则先办理取水许可(预)申请;取(排)水口的防洪影响评价、取(排)水口设计、施工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;
    4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    5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。
    具体步骤为:由申请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工程河段河势分析报告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;由最终审批机关对河势分析报告、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审查;由省计委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审查。获得通过后,由申请单位上报我局请示文件。
    申请单位将上述成果报市水利局后,由市水利局转报至苏州市水利局再报至省水利厅,最后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,再按照程序逐级转批至申请单位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张家港市水利局
二00四年一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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